近日,环境部发布通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
什么是环保“专项督察”?
根据2019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环保督察主要区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例行督察”,就是5月14日刚完成进驻工作的那个。例行督察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都应开展,相当于督察组这位老师去查看地方政府、央企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环保作业完成情况。
第二种是“回头看”,就是检查例行督察的整改情况,看看上次布置下去让改的作业完成了没有。
第三种就是“专项督察”了,是专门针对“出现突出环境问题”的问题学生开的小灶。
和例行督察有何相似和区别?
和群众广泛关注、参与的例行督察相比,专项督察在督察对象、工作流程、问责处理等方面大致相同,都是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央企及下属单位;流程都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督察整改(例行督察为“整改落实”)、立卷归档等环节;督察结果均可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根据问题性质、轻重,把相关责任人交组织(人事)部门、检察、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不同点在哪呢?
首先,由于专项督察是针对例行督察发现的重点问题,所以“专项督察进驻期间一般不受理群众信访事项,但有关信访举报涉及专项督察事项的,应当开展查证。”例如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中央对湖北省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问题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就只受理湖北省内与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相关的群众举报,并开展查证。
其次,在内容方面,例行督察比较宽泛:(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专项督察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共有7条: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恶化,且难以完成上级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五)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搞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的;
(六)新闻媒体反复曝光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
(七)其他需要重点督察的情形。
最后是在整改的时限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了两个时间点:
一是整改方案,一般应于督察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报送其上级党委和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抄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二是落实上报,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推进整改落实,并在6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其上级党委和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抄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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