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10个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浙江宁波市在废矿物油专项执法行动中累积经验,实现对产油和收集单位的“过程执法”;湖南常德市联合公安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严肃查处暴力抗法行为;浙江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及时拦截跨省非法转移;山东临沂市高速收费站及时发现并提供废矿物油非法转移入境线索;广东广州市对应急处置全过程公证;四川眉山市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两法”衔接机制落地见效;广东、广西建立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广西钦州市缩短处置资金到位时长;山西太原市落实环境应急专项资金;湖北襄阳市、重庆云阳县妥善解决跨省办案管辖争议。
生态环境部对办理上述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表扬。即日起,将连续发布第三批10个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浙江省宁波市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废机油和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典型做法】
1.开展废矿油专项执法行动,结合行业特点,核对产油单位财务等材料发现隐蔽线索,实现危险废物“过程执法”。
2.五部门联合制定执法司法保障政策文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3月,浙江省宁波市开展废矿物油经营企业和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在排摸过程中发现存在废机油的产生量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报量不符的现象,且数量差别较大。
2021年3月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先后对上游某4S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及其负责回收废机油的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4S店的危废台账和网上登记的联单数量完全一致,然而在执法人员依照经验将废机油财务收款记录与固定时间段的机油出库量、汽车保养维修(更换机油)台次和废机油出售票据进行全面的核对和计算后,发现该公司的废机油实际转移量与转移联单载明数量差距较大,亦存在废机油产生量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载明的转移量不符的现象。经核实,该4S店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未填制危废转移联单的废机油量分别为35.5吨和28.22吨。
2021年3月16日,参照宁波市“生态环境+法院+检察+公安+司法部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拘留和刑事案件取证指引》等文件,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一步从4S店的废机油回收渠道(某废油回收公司)倒查问题。经查,该回收公司亦存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情形,从上游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废机油后,未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且大量未执行转移联单程序的废机油最终去向不明,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和隐患。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1年3月1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4S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立案处罚,均处以6.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4月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将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线索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并抄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总结行业执法经验,多角度核对,固危废案件从“结果执法”到“过程执法”转型,深入挖掘隐蔽线索。
在日常固废相关专项执法行动中,应通过重点摸排,系统总结执法经验,了解行业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典型问题。现场检查时,由于企业的危废台账和网上登记的联单数量可以做到完全一致,仅靠台账检查根本无法发现问题。此时,应根据执法经验和行业特点,通过财务、水电、物料平衡、经营记录等材料,进行全面的核对、计算,发现隐蔽线索,深入挖掘,实现固体(危险)废物由发现污染后果中被动的“结果执法”到从源头发现问题的“过程执法”。